臺南市中西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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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戶政便民新措施~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民眾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即可在家申辦,目前已開放出生、死亡、收養、認領…等16項(項目陸續增加中),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相關規定者,產婦生產之第1名及第2名新生兒加碼提高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第3名、第4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5名以後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微笑【緊急公告:小心詐騙】近來有詐騙集團多次假冒戶政人員人聲或語音電話,內容提及是否申辦戶政業務及是否委託他人代辦戶籍資料等內容,有者請案按1…,經向反詐騙專線確認為詐騙電話無誤,提醒民眾不要提供個資,以免受騙。 微笑 【112年國家防災日演習】地震速報演練,臨震應變「趴下Drop【固定Lock】、掩護Cover、穩住Hold on 微笑2023年國民法官制度啟航,司法院邀請您來當國民法官,一起讓我們的司法更好;國民法官制度,需要咱勇敢堅定來支持!」。微笑旅外國人逾2年未返國,經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並未影響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好尷尬…自然人憑證屆滿5年可於線上申請展期,屆滿8年者,可於線上辦理續卡及繳費,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將以掛號郵寄新卡予民眾,民眾無須赴戶政事務所辦理。好尷尬…請民眾多以電子票證、行動支付等方式取代現金支付,並請多利用線上(網路)登記申辦服務,降低接觸感染風險。好尷尬…請民眾多加利用線上申辦戶籍登記,如須本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辦,可於線上先行預約申辦時段,分散人流,避免群聚。微笑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好尷尬…國軍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家屬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國防部申請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或喪葬補助費,國軍人員遺族辦理國軍人員的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國防部申請殮葬補助費,快速又便利。好尷尬…為避免民眾個人資料遭詐騙,如遇有假冒戶政事務所人員要求民眾提供個人資料之可疑電話,應立即打電話向該機關求證或撥打165反騙專線。微笑辦理出生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或辦理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家屬死亡給付,請多加利用。微笑「反轉毒害四行動--珍愛生命、防毒拒毒、知毒反毒、關懷協助」24小時免費戒諮詢電話0800-770-885(請請您  幫幫我)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關心您  ★「虛報遷徙」投票,小心觸犯刑責。遷徙登記應有居住事實,凡為選舉而虛報遷徙者,經查屬實將撤銷登記,科處九千元以下之罰款 ★結婚是喜事登記才算數★微笑歡迎使用市民卡/一卡通信用卡、手機行動支付服務,便捷民眾繳納各項戶政規費微笑 ★自即日起移民署受理各項民眾申請案件,全面免檢附戶籍謄本,無須再由民眾提供,請多加利用。 微笑微笑 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滿18歲成年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微笑民眾可以信用卡繳納戶政規費。          

道路門牌法令

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2015.12.28]
臺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作業要點 [2023.05.17]

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101.01.31府法規字第1010075619A

第 一 條:
臺南市為辦理市區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命名,包含道路初次命名及既有道路名稱更名。道路命名由道路所處行政區(以下簡稱為區)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區公所辦理;但跨區之道路,各區間應互相協調辦理,如有爭議,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協調之。其命名後應報請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前項道路命名得逕由本府為之。
道路命名或更名完成後,本府民政局應刊登本府公報,並公開於本府及本府民政局網站;相關戶政事務所應公告張貼區里,並於戶政事務所網站公開週知,及通知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道路名牌之設置。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門牌編釘,包含門牌號碼之初編、改編、增編、併編及整編。其門牌編釘由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 四 條:
為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各區公所及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予協助。
第 五 條:
道路新闢、廢止或變更時,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本府民政局及相關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或門牌編釘事宜。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道路,名稱包括大道、路、街、巷、弄,其分類原則如下:
一、道路寬度達三十公尺,且具有指標意義者,得稱為大道。
二、道路寬度達十二公尺者稱為路。
三、道路寬度達八公尺者稱為街。
四、大道、路或街兩旁通道寬度未達八公尺者稱為巷。
五、巷內兩旁通道稱為弄。
大道、路或街得依實際需要分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處;寬度達八公尺道路,
其計畫長度未滿百公尺者仍列為巷、弄。但為適應當地發展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稱為大道、路、街之道路,其命名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於記憶辨認。
四、具有下列意義:
(一)發揚文化之精神。
(二)適合當地地理、史蹟、習慣、風土民情及表揚善良之意義。
五、同一道路以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得另行命名。
六、除跨區道路外,各區道路命名不得重複或同音異字,不同類別間亦同。本自治條例實施前   之原有道路名稱,符合前條分類原則,有必要得更改。
第 八 條:
巷(弄)號之訂定,依下列規定:
一、巷(弄)以大道、路、街(巷)門牌號次定為巷(弄)號。
二、巷(弄)之兩端,臨大道、路、街(巷)者,依所臨較寬大道、路、街(巷)之門牌號次定為巷(弄)號。
三、巷(弄)之兩端,臨寬度相當之大道、路、街(巷)者,依所臨南邊或東邊之大道、路、街  (巷)之門牌號次定為巷(弄)號。四、長度三百公尺以上之巷,得以該巷長度中心明顯   處為界,分別以兩端之大道、 路、街門牌號次定為巷(弄)號。原已命名之巷或無大道、   路、街門牌 號數可定者,在道路未命名前,得以當地地理、習慣、社區名稱或鄰近之史蹟命名繼續沿用,但同區內亦不得重複。
第 九 條:
門牌依下列原則編釘:
一、門牌編釘,應依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戶數為之。
二、門牌號碼之編釘以大道、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者採奇偶 數,面向終點,道路左側編釘為單數,右側編釘為雙數;單面採順序制,面向終點依序編釘。其編釘順序如下:
(一)輻射型道路,以輻射中心點為起數。
(二)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三)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四)東南、西北行者,以東南端為起數。
(五)西南、東北行者,以西南端為起數。
(六)僅能一端通行者,以進口處為起數。
三、正門斜向大道、路銜接處者,編入大道;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斜向街、巷銜    接者,編入街。
四、正門斜向兩大道、兩路或兩街銜接處者,編入較寬之大道、路或街;兩大道、兩路或兩街寬度相當時,編入南邊或東邊之大道、路或街。
五、除房屋確已合法分隔為左右、前後兩間,各立門戶出入者,同一住宅內之側、後門,不另編門牌。
六、機關、學校、工廠、寺廟、商(市)場等應以正門編釘門牌,其範圍內之增建或附屬房屋不另編門牌;但已合法分隔且有獨立門戶出入,其門牌無法以大道、路、街、巷、弄    編釘者,得編釘正門門牌之附號。
七、門牌號碼之編釘,於道路兩旁之空地或塌毀房屋待建之基地,應每間隔四公尺至五公尺預留一門牌號數計算。
八、門牌號碼編釘,因原預留門牌號碼不足,應編釘為緊臨房屋門牌號碼之附號,或接續附號順序編釘,編為「○之○號」。
九、房屋分層及其分隔住戶,各有獨立門戶出入者,依建造執照以地面層(一樓)或出入口明顯處編釘為基本號,一(二)樓以上依順序編釘為「○號○樓」或「○號○樓之○」;其地下層編為「○號地下○層」,如為防空避難設備或屬共同使用性質者,不得編釘門牌。
十、中庭連棟房屋共用大門者,依臨近道路之順序,依序編釘;但亦得以一個基本號,依序編釘為該號碼之附號。
十一、以地名編釘者,得以區塊式編定及預留號碼,同一區塊編釘同一數段。
十二、行政區域之地界不明確者,應會同相關人員查明確定,並按勘定結果作為編釘門牌之依據。
十三、違章建築房屋以確有人居住為要件,得申請編釘門牌,一戶不得申請另編門牌號碼。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門牌編釘:
一、依法領有建築執照且已完成主要構造之新建房屋。
二、房屋正門方向改變者。建築物不因門牌之編釘,而推定為合法建築或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
第 十一 條:
門牌之初編、改編、增編、併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起造人或現住人,於施工完竣或主要構造完成後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門牌初編,應檢具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申請增編、併編門牌,應檢具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同意增編、合併之證明文件;
違章建築之申請應檢具建築物所處合於建築物基地面積之土地所有權證明。
第一項申請,申請人應繳交規費,並於申請時繳納之,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起造人或現住人得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門牌初編證明書;但門牌整編證明之申請不限於前段申請人。
前項申請,申請人應繳交規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門牌編釘後,戶政事務所應將編釘門牌報表,於每月五日前報請本府訂製門牌,並於三個月內派員或委由承製廠商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第 十四 條:
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申請人應負擔規費並於申請時繳納,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得主動辦理門牌整編:
一、原編釘門牌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
二、道路新闢、拓寬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
第 十六 條:
整編門牌,戶政事務所應先擬定整編門牌實施計畫,報請本府核定。門牌整編後,戶政事務所應編造新舊門牌對照表,陳報本府備查並通報有關機關。
第 十七 條:
本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新舊門牌對照表後,對人民相關證照,因道路名稱、門牌號碼變更而需改註者,不得收費。
第 十八 條:
門牌應張貼於正門向外左上方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無適當位置或無法張貼者,應在大門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完成編釘之門牌,住戶負保管之責,不得任意改釘、拆除或掩蓋。
第 十九 條:
本自治條例道路命名及整編作業程序、新舊門牌對照表通報機關及門牌規格,由本府另定之。
第 二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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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18 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三段258號
電話:06-2232609 傳真:06-2224400 本所電子信箱:tnwcg@mail.tainan.gov.tw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照常服務)。
週六延長服務時間上午8時至12時
(如遇特殊節日、連續假期或選舉投票日等暫停服務者,將於本所網站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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