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檔案管理局檔秘字第0002054-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200125343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 三 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 四 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收費。
第 五 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五 條之一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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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外觀型式 |
複製方式 |
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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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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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 |
翻拍 |
3X5吋 |
每張八十元 |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限。 |
4X6吋 |
每張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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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X7吋 |
每張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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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X10吋 |
每張一百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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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12吋 |
每張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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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14吋 |
每張七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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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X20吋 |
每張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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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2.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相紙黑白、彩色列印輸出之收費標準相同。 3.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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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紙列印輸出 |
A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三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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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含)尺寸以上 |
每張六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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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傳送 |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
換算成A4頁數,每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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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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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片 |
影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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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尺寸 |
每張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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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m捲片複製 |
重氮片 |
每捲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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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鹽片 |
每捲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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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mm捲片複製 |
重氮片 |
每捲七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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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鹽片 |
每捲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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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片複製 |
重氮片 |
每片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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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鹽片 |
每片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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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泡片 |
每片三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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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帶 |
拷貝 |
三十分鐘帶 |
每卷九十元 |
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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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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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分鐘以上 |
每卷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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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帶 |
拷貝 |
三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元 |
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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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
每卷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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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分鐘以上 |
每卷二百五十元 |